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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聊城市东昌府区客易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581民初2627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聊城市东昌府区客易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客易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2627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义,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贝贝,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客易在线日用百货店。

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建设东路21号阿尔卡迪亚10号商业1层B区南数7号。

经营者:贾新发。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客易在线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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