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91民初1357号原告:杭州致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7R,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新文路33号3幢(2号楼)405室。
法定代表人:楼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媚,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开刚,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致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开刚、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致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杭州致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吴翔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丁琴书 记 员 赵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