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419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文峰超市启东大同加盟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启东市惠萍镇大同村启东农商行斜对面文峰超市。
经营者:施云辉。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文峰超市启东大同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