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949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速腾五金工具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65号珠江五金商贸城B区13栋08号。
经营者:牟玉娟,女,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速腾五金工具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