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民初320号原告:西安云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田华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美嘉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秀、徐庆玉,该单位员工。
西安云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美嘉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西安云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云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西安云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侯杨审判员 刘波审判员 葛钧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张加磊书记员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