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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延吉市园雅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吉24民初263号
案件名称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延吉市园雅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延吉市园雅食品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24民初263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

被告:延吉市园雅食品超市。

经营者:潘振兴,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延吉市园雅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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