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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慧军、山东华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执1164号
案件名称马慧军、山东华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慧军;山东华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1执1164号申请执行人: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山东华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黄河工业园小区3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长忠,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马慧军与被执行人山东华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山东华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赔偿马慧军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因山东华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山东华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马慧军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暂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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