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157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史浩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聪,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阳区邵氏联华副食超市(经营者:邵金华),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四台工业园四台南路73号1楼1号。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汉阳区邵氏联华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请求减少后,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