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14民初3249号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6556614L,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287号2幢3层。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王建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30273320X1,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应天大街608号(长江装饰城油漆区A13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发。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王建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发出的书面催缴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