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923刑初97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建开,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现住长沙市雨花区。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0年10月18日主动至益阳市公安局投案,2010年10月1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2012年5月21日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批准逮捕。
2019年8月2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执行逮捕,同日该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2019年10月23日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
2020年4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现在居住地候审。
辩护人陈卓丹,湖南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谌移远,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安化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0年8月2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经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9月3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2010年10月22日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2012年5月7日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批准逮捕。
2019年9月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执行逮捕,同日该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2019年10月23日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
2020年4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现在居住地候审。
辩护人谌攀,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春霞,女,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居民,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住安源区。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0年8月2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经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9月3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2010年10月22日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2019年9月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解除取保候审并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2019年10月23日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
2020年4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现在居住地候审。
辩护人王海,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俊,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住汉寿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0年8月2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经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9月3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2010年10月22日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2019年9月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解除取保候审并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2019年10月23日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
2020年4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现在居住地候审。
辩护人龚二成,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荣,男,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现住长沙市岳麓区。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0年8月2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经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9月3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2010年10月22日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2019年9月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解除取保候审并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2019年10月23日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
2020年4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现在居住地候审。
辩护人林年丰,湖南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熊建华,女,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住安乡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0年8月2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经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9月3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2010年10月22日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2019年9月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解除取保候审并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2019年10月23日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
2020年4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现在居住地候审。
辩护人谭艳,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琴,女,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住汉寿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0年8月2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经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9月3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2010年10月22日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2019年9月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解除取保候审并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2019年10月23日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
2020年4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现在居住地候审。
辩护人佘文君,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20]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建开、谌移远、刘春霞、黄俊、谢荣、熊建华、黄琴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和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建开、谌移远、刘春霞、黄俊、谢荣、熊建华、黄琴及各自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建开于2005年创办长沙市慧创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法人代表,公司主要经营电脑耗材、碳粉等,公司有员工10人。
2008年4月18日至2010年8月27日,被告人林建开伙同被告人谌移远、刘春霞、黄俊、谢荣、熊建华、黄琴(均系员工)先后在长沙市安化县境内的生产加工窝点,用中性(没有品牌)碳粉生产假冒“施乐”、“佳能”、“美能达”、“理光”、“东芝”、“京瓷”、“夏普”、“兄弟”八个品牌的复印机碳粉,并将生产的假冒上述八个品牌的复印机碳粉销售到全国各地,共计生产并销售假冒品牌复印机碳粉的金额达3412084元,其中被告人林建开销售436445元,被告人黄俊销售1680330元,被告人谢荣销售592375元,被告人刘春霞销售344871元,被告人黄琴销售178969元,被告人熊建华销售179094元,被告人谌移远负责加工生产。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建开、谌移远、刘春霞、黄俊、谢荣、熊建华、黄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七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接收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销售情况统计表、工资表、公司制度、各产品价格表、三合物流公司查验单、各企业授权证明、各企业未授权证明、请求书、长沙市慧创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注册登记资料、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证人陆某、胡某、李某、谢某1、谢某2、颜某、黄某、黄金莲、付某、王某、谢某3、吴某、易某、姚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建开、谌移远、刘春霞、黄俊、谢荣、熊建华、黄琴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林建开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谌移远、刘春霞、黄俊、谢荣、熊建华、黄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减轻处罚。
被告人林建开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成立自首,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谌移远、刘春霞、黄俊、谢荣、熊建华、黄琴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建开、谌移远、刘春霞、黄俊、谢荣、熊建华、黄琴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根据被告人林建开、谌移远、刘春霞、黄俊、谢荣、熊建华、黄琴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均可以宣告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建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谌移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刘春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黄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谢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
六、被告人熊建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
七、被告人黄琴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林建开、谌移远、刘春霞、黄俊、谢荣、熊建华、黄琴必须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到居住地的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学习,完成公益劳动任务,做一个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军 人民陪审员 苏 云 人民陪审员 陶武仁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刘艳玲 书 记 员 刘 婧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