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91民初1194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43,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改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益,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陶庄镇大华电器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X8,住所地兴化市陶庄镇集镇。
经营者:王巧芳。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化市陶庄镇大华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6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