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653号 原告:陈政妙,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跃枢,浙江永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惠安县主导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净峰镇墩南村后康25号。
法定代表人:李凤英,经理。
被告:泉州市创新者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净峰镇镇区7幢301号。
法定代表人:周求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晶莹,福建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政妙与被告泉州市惠安县主导电器有限公司、泉州市创新者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陈政妙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政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政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政妙负担。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昭霏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