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05民初10709号之一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龙,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白下区上青天酒业销售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马路街14号102室。
经营者:李士兰,女,197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本院受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白下区上青天酒业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