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767号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雷,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旭辉,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日月潭卫浴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姚庄村宽广洁具市场28号楼11号、22号。
经营者:崔学军,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玉,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系该店员工。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郑州市管城区日月潭卫浴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振波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