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002民初4930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市崖头如家旅馆,住所地荣成市建业街42号。
经营者:邹敬东男,195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冠岭西区。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市崖头如家旅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本院促成双方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债务,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