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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仙与深圳市米兰摄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5民初141号
案件名称新余市仙与深圳市米兰摄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余市仙;深圳市米兰摄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5民初141号原告:新余市仙女湖爱情岛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爱情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96085013J。

法定代表人:欧阳楚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锋,广东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米兰摄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N12区新湖路99号壹方中心北区负1层070A,合同内指定邮寄送达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创业路19号汇海广场B座1203-12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YFL68R。

法定代表人:苑小光。

原告新余市仙女湖爱情岛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米兰摄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新余市仙女湖爱情岛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深圳市米兰摄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余市仙女湖爱情岛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余市仙女湖爱情岛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新余市仙女湖爱情岛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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