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778号原告:黄振波,男,汉族,住址: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雷,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杨冠华,住许昌市长葛市。
(起诉状列明)被告二:马绍平,住长葛市。
(起诉状列明)被告三:南安市蓝标卫浴厂,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高新技术园宝成路26号。
投资人:马建平。
(起诉状列明)原告黄振波诉被告杨冠华、马绍平、南安市蓝标卫浴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2020年8月6日,原告黄振波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