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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任芳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84民初4558号
案件名称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任芳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任芳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4民初4558号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2357号。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珺霞,公司员工。

被告:任芳芳,女,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侃昕、王蕴怡,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任芳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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