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4民初4558号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2357号。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珺霞,公司员工。
被告:任芳芳,女,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侃昕、王蕴怡,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任芳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