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3民初6318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61565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斐戈,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娅莉,上海九泽(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海曙脉迪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冯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0538367333。
法定代表人:孟元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市海曙脉迪娱乐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向法院提出撤诉。
(涉诉商标:第11727497“纯K”、第11727503号“纯K”、第11727494号“纯Kparty”、第8299448号“K”商标)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海曙脉迪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