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91民初938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志祥生命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K,住所地兴化市周庄镇边城国庆北路58号。
经营者:郭志祥。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化市志祥生命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