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民初2585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K。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强,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高新区海源超市。
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上海明珠花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4A。
经营者:张玉苓。
委托诉讼代理人:片宪元,山东海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莱芜高新区达海百货超市。
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上海明珠花园北门。
经营者:李翠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片宪元,山东海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高新区海源超市、济南市莱芜高新区达海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庭后,原告与被告济南市莱芜高新区达海百货超市和解,且被告济南市莱芜高新区达海百货超市已赔偿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维权合理支出1000元,现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莱芜高新区海源超市、济南市莱芜高新区达海百货超市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莱芜高新区海源超市、济南市莱芜高新区达海百货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