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3民初4445号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536089R。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媚,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欧阳泉武,男,199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欧阳泉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