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812号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展,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
法定代表人:韩瑞。
被告:河南省智驰众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福元路沈庄新城。
法定代表人:苏杭。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河南省智驰众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