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5940号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水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23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67124503L。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玖龙,原告公司职工。
被告:叶春桃,女,195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春桃、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