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12民初6245号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古城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徐宏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山区晓巧母婴用品店,住所地徐州市迎宾大道新世纪服务中心C栋。
经营者:沈晓巧。
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泉山区晓巧母婴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