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653号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258号7楼713室。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奎,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宝玉新联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华路花园新村1号楼。
经营者:陈宝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民,新郑市新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宝玉新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且赔偿款已全部履行完毕,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