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0164号 原告: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801号。
法定代表人:江端预。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菲勒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江北下朱49幢5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潘玉坤。
被告:潘玉坤,男,199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原告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菲勒日用品有限公司、潘玉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以已庭外和解事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