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3528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系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鸿健,男,199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罗湖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鸿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