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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周鸿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3民初35288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周鸿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周鸿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3528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系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鸿健,男,199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罗湖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鸿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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