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990号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平房206室。
法定代表人:刘月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帅飞,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高新区余鑫源五金商行,经营场所郑州高新区五龙口南路9号西湖春天20号楼1层44号,经营者孔明来。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高新区余鑫源五金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