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81民初6512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雅择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顾山镇香山东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周君毅。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雅择适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