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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侯建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知民初58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侯建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侯建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58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男。

被告:侯建成,男,199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侯建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同年3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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