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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能杰与赵美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103号
案件名称彭能杰与赵美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彭能杰;赵美坤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03号 原告:彭能杰,住福建省古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行宇,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美坤 原告彭能杰与被告赵美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彭能杰于2020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能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能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彭能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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