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818号原告:苏州鑫跃完美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209号C座2楼203-1。
法定代表人:王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浏,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胥存化,男,1963年6月23日生,住江苏省睢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鑫跃完美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胥存化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鑫跃完美家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苏州鑫跃完美家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鑫跃完美家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鑫跃完美家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