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4民初8360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曾明泉,均为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宝童学鞋店(个体户经营者:罗莹,女,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龙珠路39号商业综合楼3层3110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9K4DB7K。
被告:罗莹,女,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宝童学鞋店、罗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