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347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安峰镇汤华家电门市部,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安峰镇中心街87号。
经营者:汤华,男,1982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海县安峰镇汤华家电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8元,减半收取计549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