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96民初145号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街道皂君庙甲7号。
法定代表人:商永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宁、牛青波,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门市竟陵桔子宾馆。
住所地:天门市竟陵胜利二路54号。
负责人刘永红,天门市竟陵桔子宾馆经营者。
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门市竟陵桔子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
因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
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