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2民初24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XQ。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齐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迎仙镇204省道与迎通路交口“乐家时代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09。
经营者:齐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齐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300元,减半收取计为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