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1013号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12#24层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军国,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孝昌县,住天津市河西区。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军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