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137号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桂木园社区桂园路2号电影大厦2层61房。
法定代表人:董力维,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品一家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石桥一路6号3楼。
法定代表人:王山泉。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品一家武汉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