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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扬子华美电器有限公司与慈溪视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82民初8132号
案件名称滁州扬子华美电器有限公司与慈溪视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滁州扬子华美电器有限公司;慈溪视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8132号 原告:滁州扬子华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104国道滁州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81093165N。

法定代表人:李爱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曲,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宜岭,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视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联盛大厦北楼(16一5)室一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831H13L。

法定代表人:孙灵杰。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扬子华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视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扬子华美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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