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民初511号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庄村新华路18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任湛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华南假日服饰商城佳雨箱包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6号(华南假日服饰商城内)。
经营者:霍金辉,女,1981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华南假日服饰商城佳雨箱包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