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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卫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73民终2108号
案件名称卫卫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卫卫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终2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卫卫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东路19号院1号楼18层(18)1809室内69号。

法定代表人:熊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兴,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董事长。

上诉人卫卫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卫卫生物科技公司)与被上诉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泰证券公司)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2018)京0105民初15245号民事判决书(简称原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兴向本院提交书面说明,称上诉人卫卫生物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熊奇因另案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上诉人也停止了经营活动,无法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卫卫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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