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2民初24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XQ。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界首市华联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顾集店,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顾集镇中心街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8D。
经营者:耿万进。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界首市华联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顾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间内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10000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20年7月21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3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计为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