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民终5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
法定代表人:李健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浩楠,男,199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任丘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春,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上诉人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潇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春及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初68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潇行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潇行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八百元,由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