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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光华与姚丽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1民初877号
案件名称唐光华与姚丽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唐光华;姚丽娟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民初877号原告:唐光华,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宬,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丽娟,女,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原告唐光华与被告姚丽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唐光华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丽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姚丽娟承担。

审判长  林晓楠审判员  宋 喆审判员  葛 钧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淋茜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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