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015号原告:四川东工电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鸿俊。
被告:荥阳市广武镇双鑫机械厂。
经营者:樊国洲。
被告:荥阳市广武镇永成机械厂。
经营者:李克。
原告四川东工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荥阳市广武镇双鑫机械厂、荥阳市广武镇永成机械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原告四川东工电机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东工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