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928号原告:郑州锦源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郑州先风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思亚。
被告:内黄县靓丽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希文。
原告郑州锦源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靓丽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郑州锦源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州锦源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锦源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郑州锦源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