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112号原告:唐光华,男,汉族,1978年2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际伟,男,汉族,1987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原告唐光华与被告邵际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现原告唐光华以与被告邵继伟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光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光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唐光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