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851号 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1号科技创新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佟光辉,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黎,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大白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永定南路西侧、正兴街北侧绿宸万华城E2-1-201。
法定代表人:姚世元。
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大白鲨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