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1002民初2775号之二原告:深圳微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海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无锡市草本季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旺庄路158-2005。
法定代表人:王海明,该公司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俏佰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海天苑4幢301室E区。
法定代表人:庄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西藏俏佰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乃东路90号综合楼四楼办公室02房。
法定代表人:庄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广州市中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三东大道铁山河路美东工业园锦华楼六楼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旭,该公司执行董事。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灵花,浙江飞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微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无锡市草本季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俏佰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西藏俏佰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中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
原告深圳微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无锡市草本季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微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无锡市草本季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深圳微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无锡市草本季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